虚拟财产灭失有哪些情况?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特性有哪些?

时间:2023-05-22 10:36:44 来源:法制法律网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特性及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

与一般财产纠纷相比,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有自身的特性。通说认为,虚拟财产纠纷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玩家之间的纠纷,一是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前者可适用一般财产纠纷的处理规定,而后者表现着虚拟财产纠纷的特殊性,是本文所要分析和探讨的。虚拟财产纠纷的特殊性向传统侵权纠纷的举证分配理论提出了挑战。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提出证据证明,如果无法提出证据证明事实的真伪,当事人将可能因此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即“谁主张,谁举证”。虚拟财产灭失有三种可能:

一是玩家自己的过失,如将账号密码泄露给他人,致使他人对其财产的侵犯;

二是运营商的过错,可能是其操作上的失误或其恶意在后台对虚拟财产的转移或删除行为导致玩家财产的丢失;

三是第三人通过网络黑客或网络病毒技术对玩家虚拟财产的侵犯。

玩家在接受游戏服务时会与运营商签订一份格式化的服务合同,因此,当玩家的虚拟财产遭受损失时,首先会将诉求本能地投向运营商。这就是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产生原因。说此类纠纷存在特殊性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上文所述的虚拟财产存在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殊性。二是纠纷双方当事人间地位的悬殊。这种特殊性对决定如何分配举证责任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虚拟财产的特性方面看,其区别于一般财产实体形态的虚拟性使得权利人难以在现实状态中掌控它,虚拟财产的安全需要法律采取特殊手段予以保护,即站在合法权益人的角度,采用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同时,虚拟财产所具有的可恢复性体现了运营商相对于玩家在财产控制上的地位,这为加重运营商的举证责任提供了可行性。而虚拟财产的共管性说明玩家和运营商对虚拟财产共同的保护义务。因此,在考虑运营商的技术优势而加重其举证责任的同时也应考虑到游戏玩家妥善管理自有虚拟财产的义务,由此应对运营商规定一定的免责事由。

从虚拟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地位方面看,玩家只是网络游戏的服务的接受者,相对于运营商作为服务器提供者所具有的对游戏服务器进行操控的技术上的专业性,其对网络服务器的操作技术知识方面的缺乏使之处于弱势地位。玩家在其虚拟财产灭失之时,往往难以判断导致其财产灭失是因为运营商的过错还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这就给被侵权人在运用诉讼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造成了举证方面的困难。这种情况下,需要法律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能力,使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以实现诉讼程序乃至诉讼结果的公平。

虚拟财产纠纷当事人双方的证明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为了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必须考虑以下相关因素:1、追求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举证责任的分配应该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通过程序上的规定使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得到平衡,以实现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是举证责任分配的目的。2、便于查明案件,为了更好地还原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考虑当事人与证据间的距离,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距证据较近,更易收集证据的一方。在虚拟财产纠纷案中,其存在特殊性决定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应相应的有其特殊性,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已不适用一般侵权案件证明责任的规定。具体来说,笔者认为网络游戏玩家与运营商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如下:

(一)玩家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

1、主体身份确认,即证明本人与服务商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网络游戏的玩家在参与游戏之前需要与运营商签订一份格式化的规定玩家与运营商各自权利与义务的服务合同。只有签订了合同后玩家才能注册游戏账号,拥有虚拟网络中的用户名和密码。运营商承担在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在系统中保护玩家的账号密码不被泄露的义务,如果玩家的密码由于非自身的原因导致泄露的,运营商则需对玩家游戏账号中虚拟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账号密码由玩家持有,因此,该举证责任由玩家承担,由其首先证明与运营商间存在服务合同。只有先证明当事人间存在服务合同,才能证明运营商存在对游戏运营的安全保障以及对玩家虚拟财产的合理管理义务,才能继而追究运营商未尽义务的法律责任。

2、证明本人受到损害。玩家应证明自己所有的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游戏币等历史数据真实存在过。由于运营商掌握控制服务器的技术上的优势,玩家在对该项证据的举证上存在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主体能力的不对等性,对于玩家所有的虚拟财产因为运营商违反合同义务导致灭失的损害结果的证明责任由玩家承担,但运营商应承担协助证明的义务。玩家只需证明其拥有的虚拟财产真实存在过,其灭失的事实是真实的,其证明责任就完成了。运营商有义务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协助玩家来证明。如果运营商拒绝该项协助义务,则可证明此项待证明的事实成立。

(二)运营商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1、运营商应证明自己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按照一般侵权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加害方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应该由受害方承担。即运营商存在主观过错本应由玩家证明,但是由于虚拟财产纠纷的特殊性,玩家举证较为困难,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证明能力。由运营商证明自己无过错。

2、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必然联系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原本也应由游戏玩家承担。但如加害方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分配,虚拟财产纠纷中的因果关系也由运营商承担。理由在于运营商提供游戏服务器,一般精通相关的网络操作技术,而游戏玩家往往对网络技术不了解,这使得玩家对侵权纠纷因果关系的证明相当困难。如果仍然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归于玩家,将导致不公平的结果,玩家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法律的维护。而运营商凭借掌握的网络服务器管理技术有能力承担证明责任,虚拟财产纠纷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具有可操作性。

3、运营商应具有一定的免责事由。在运营商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证明自身不存在违反义务的过错和加害行为的同时,法律应当赋予运营商提出免责事由的存在而证明自己不承担义务的权利。首先,如果运营商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虚拟财产的灭失是因为玩家自己的过错导致的,则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虚拟财产由玩家通过账号密码持有,如果玩家因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导致账号密码的泄露,让运营商承担全部责任明显是不合理的,因此,运营商可以通过证明玩家的过错来免责,而玩家则要对自己不存在过错举证。再有,运营商对法定的不可抗力事由免责。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网络世界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即使运营商提供完善的网络安全系统,也可能存在新型的大规模病毒的入侵致使网络系统瘫痪造成虚拟财产的灭失的情况。运营商对这种情况是无法预见、克服和避免的。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也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不稳定和不确定性。因此,运营商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不可抗力事由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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